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5號
HLDV,109,補,25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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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涂秋美 

被   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被   告 張琬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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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