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張伍春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杜光榮除戶謄本及聲請人所陳報,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杜美春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院所選遺產管理人,未善盡遺產管理人職責之事實及證
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