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25號
HLDV,109,司促,4625,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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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債 權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李瓊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唐李瓊仙已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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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