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02號
HLDV,109,司促,4402,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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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裕昌 
債 務 人 林煜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零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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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