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51號
HLDV,109,司促,4351,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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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1號
債 權 人 胡生財 
債 務 人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債 務 人 林昌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昌慶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聲請支付命令時, 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 511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債務人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北區」,有其商業 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昌慶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7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林昌慶給付之釋明文件。」,該 通知書已於109年8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 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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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