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周念慈
債 務 人 田智林
債 務 人 劉姿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柒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