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高贊勇
債 務 人 温玉花
債 務 人 高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柒
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贊勇、温│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年息0.9% │
│ │168703│玉花、高志│11月1日起 │6月1日止 │ │
│ │元 │強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6月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贊勇、温│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 │
│ │168703│玉花、高志│12月2日起 │6月1日止 │ │
│ │元 │強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6月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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