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81號
HLDV,109,司促,4281,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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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郭泰寧 
債 務 人 高貴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零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貴鳳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計 │
│  │37109元 │     │08月01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高貴鳳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3%│
│  │5956元 │     │08月0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高貴鳳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792元 │     │08月01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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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