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鹿野鄉公所間請求拆路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1,100平方公尺,茲依該地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85,000元(1,100×350=385,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本院
109年度司調字第48號),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