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路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86號
TTDV,109,補,38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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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鹿野鄉公所間請求拆路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1,100平方公尺,茲依該地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85,000元(1,100×350=385,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本院
109年度司調字第48號),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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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