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簡瑞生
上列原告對被告藍英哲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
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
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