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1號
TTDV,109,補,35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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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韓奇峰 
被   告 張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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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