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0號
TTDV,109,消債更,40,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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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阿桂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止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 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三、請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國民年金或津貼?如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六、請聲請人確認是否以109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萬2,388元之1.2倍即1萬4,866 元作為「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之計算(扶養費用另計)?若是,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 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若否,則請聲請人說明⒈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記載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總計 每月支出約3,400元,為何與各項目即水費350元、電費500 元、電信費790 元、瓦斯費300元之加總金額1,940元不符? 此外,聲請人有無與其同居之人?若有,雙方如何約定水電 費、瓦斯費、第四台費等費用之分擔,聲請人實際負擔金額 若干?並請提出最近1 年之水費、電費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 明文件。⒉其目前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1 年 之電話費帳單。⒊請聲請人提出車貸之繳費證明。又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 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 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 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七、請聲請人提出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巷000 ○0 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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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