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7號
TTDV,109,司促,3527,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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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柳裕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120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12002。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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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