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97號
TTDV,109,司促,3497,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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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債 務 人 莊宜燕 


債 務 人 林錦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債權人就請求超過新臺幣214,418元部分、未提出釋明,督
  促程序費用本院並已依法確定其數額,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
  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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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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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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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06元     │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6%     │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按上開利息之30%計算違約金。 │
│1 │         │日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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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