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67號
TTDV,109,司促,3467,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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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柯秋美於民國94年02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年06月21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84,195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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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