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66號
TTDV,109,司促,3466,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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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美樂即林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美樂於民國107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9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2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63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45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
    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林美樂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2
    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271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905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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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3,907元     │109年8月3日起至   │13.2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25,443元     │109年8月3日起至   │13.79%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343,413元     │109年8月3日起至   │10.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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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