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61號
TTDV,109,司促,3461,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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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浚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浚名於民國109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10日止累計553,418元正未給付,其
   中540,000元為本金;13,41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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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40,000元     │109年8月11日起至  │14.7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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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