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26號
TTDV,109,司促,3426,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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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州 


債 務 人 羅青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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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9,558元     │109年5月27日起至  │15%     │109年5月27日起至  │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
│ │         │          │      │          │,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 │
│ │         │          │      │          │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          │      │          │月計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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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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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