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4號
TTDV,109,司促,3354,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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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債 務 人 賴愷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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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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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488元     │108年10月24日起至  │20%     │108年10月24日起至  │每期新臺幣300元計算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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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