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33號
TTDV,109,司促,293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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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潘建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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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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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元      │109年4月21日起至  │5%     │109年4月21日起至  │按月加計新臺幣500元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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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