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86號
TNDA,109,簡,86,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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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86號
原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三中隊

代 表 人 蔡松祐 
訴訟代理人 曾俊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鄧益翔間返還溢領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同法第105 條第2 項後段、第57
  條6 款、第7 款之規定,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原告之代表
  人為「蔡松祐」,然並未檢附足資證明其為原告代表人之證
  明文件(如國防部人事派令等身分證明文件)到院供參,應
  補正之。
二、復按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第50條前段之規定,原告於
  起訴狀內亦記載「曾俊維」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行政訴
  訟程序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所列4 款
  情形之一,原告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始為適法。而本件既非稅
  務或專利之行政事件,亦非交通裁決事件,則訴訟代理人至
  少須為原告機關所屬之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
  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始得為本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未提出任何指明曾俊維係原告機關
  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
  業務此資格之證明文件可佐,亦未提出委任狀,是其委任程
  序並不合法。請依上開說明,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及委任狀到
  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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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