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7號
TNDV,109,除,20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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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10月25日 │81,000元 │6502571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二廠404│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9月30日 │93,600元 │6502545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五廠409│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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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偉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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