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88號
TNDV,109,除,188,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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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蘇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18 號公告於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 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 民國109 年1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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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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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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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順企業社楊子德│台灣中小企業│108年12月21日 │50,000元│AG1228890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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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