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87號
TNDV,109,除,187,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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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黃柏淳(即黃俊仁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雲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黃俊仁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死 亡,其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黃俊仁之 繼承人即聲請人及楊雲彤黃日涵已於108年9月26日協議由 聲請人繼承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不慎於同年月10日在臺南 市○區○○路00號4樓住所遺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公示 催告,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 案,並於同年12月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6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8日屆 滿(期間之末日109年6月6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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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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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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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