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號
TNDV,109,重訴,1,2020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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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喬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喬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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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