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月桃
陳駿豪
陳文賢
共 同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
相 對 人 陳明發
陳冠文
蘇威瑞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
陳世雄
陳世賓
陳玉川
陳文元
陳清吉
陳雅文
田月珠
陳金澤
陳王麗英
陳崇仁
陳崇德
陳崇義
陳崇祿
陳正一
黃同億
田登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108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準此,法院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 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
者為限。
二、原告係基於所有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經本院以109 年度 訴字第10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本件訴訟標的固係基於 物權關係,然而本件判決係形成判決,無待登記即發生效力 ,非屬「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 應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民事訴訟 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