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新幹線有限公司、李若語、曲展辰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府城新幹線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6,6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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