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31號
TNDV,109,訴,1331,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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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告 江芮誠
前列原告與被告許倫海、鄔書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許倫海、鄔書威」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許倫海、鄔書威 」二人之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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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