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77號
TNDV,109,訴,127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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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良玉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郭清林 
      陳加仁 
      王志誠 
      林聰閔 
      林聰永 
      張進献 
      張文波 
      李慶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清林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044,533元(計算方式:2,706平方公尺×6,800元/平方
公尺×1/9=2,044,5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
除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19,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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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