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良玉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郭清林
陳加仁
王志誠
林聰閔
林聰永
張進献
張文波
李慶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清林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044,533元(計算方式:2,706平方公尺×6,800元/平方
公尺×1/9=2,044,5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
除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19,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