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萬香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7,831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