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62號
TNDV,109,訴,126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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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萬香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7,831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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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