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23號
TNDV,109,訴,1223,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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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佘金柱即佘竹松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清喜、陳亭雄之完整年籍資料;如被告蔡清喜、陳亭雄已死亡,請補正蔡清喜、陳亭雄之完整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並列為本件被告,及提出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僅列載被告甲○○○○○○○、陳○○或 其繼承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均不明確完整,被告之住居所 亦不明,並無其他足資辨別之年籍資料,無法特定被告之身 分資料。本件被告為何人尚未特定,無法對之為合法送達。 是以,原告本件起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且因本件被告 不明乙節,已有礙訴訟程序適法進行,因此,有定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揭事項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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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