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41號
TNDV,109,訴,104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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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劉連雄 


被   告 趙凱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 元,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9 年7 月7 日函通知原告應 於文到7 日內補繳,並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補 費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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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