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54號
TNDV,109,補,654,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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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李靖廉 
      李婷娜 
      李錫雄 
      李孟儒 
被   告 陳富泉 

      李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富泉李坤興應分別將
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3年7月25日、同年8月
11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240萬元之
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4,829,919
元,即系爭土地價額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應
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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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塗銷抵押權之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臺南市安南區海南段)│(㎡) │ (元/㎡)│    │ (新臺幣) │
├─┼───────────┼────┼──────┼────┼───────┤
│1 │559-15地號土地    │2479.10 │ 1,500元  │ 全部 │3,718,650元  │
├─┼───────────┼────┼──────┼────┼───────┤
│2 │559-14地號土地    │3,391.47│ 1,500元  │ 全部 │5,087,205元  │
├─┼───────────┼────┼──────┼────┼───────┤
│3 │559-12地號土地    │4,958.20│ 1,500元  │100000分│2,305,414元  │
│ │           │    │      │之30998 │       │
├─┼───────────┼────┼──────┼────┼───────┤
│4 │559-12地號土地    │4,958.20│ 1,500元  │2分之1 │3,718,650元  │
├─┴───────────┴────┴──────┴────┼───────┤
│                          合計  │14,829,9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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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