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3號
TNDV,109,補,633,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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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3號
再審原告  黃周金鳳
再審被告  黃慶珍 
      陳月霞 
      黃俊嵐 
      黃俊欽 
      黃郁芬 
      張碧霞 
      黃冠瑜 
      黃利道 
      黃士原 
      黃瀞慧 
      黃義文 
      賴昆池 
      賴崑泉 
      楊賴蕊 
      賴惠  
      賴燕華 
      高賴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
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
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0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
事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231,030 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
該案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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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