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黃慧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鳳即林思宏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其上同段同段417建號建物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
)70萬元(第2順位)、100萬元(第3順位)抵押權不存在,暨
請求被告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因上開土地財產價值如附表所示,
已逾前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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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
│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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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國聖段│29,100元 │115.58 │全部 │3,363,378元 │
│1155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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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國聖段│29,100元 │75.91 │全部 │2,208,981元 │
│1158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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