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王鑫鐸
訴訟代理人 王曾月雲
被 告 廖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1,800 元(以系爭房屋之109 年度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