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28號
TNDV,109,補,62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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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王鑫鐸 

訴訟代理人 王曾月雲


被   告 廖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1,800 元(以系爭房屋之109 年度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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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