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23號
TNDV,109,補,62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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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陳茲民 

被   告 陳欣賞 
      陳逸宏 

      陳秀惠  (住所待查)
      陳秀卿 
      歐陽秋英即陳逸郎之繼承人

      陳美恿即陳錡穎即陳逸郎之繼承人

      陳黃阿碧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招利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美吟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美君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郭志誠即郭陳雅之繼承人

      馮博清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馮振豪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收
件字號44年新字第000294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各新臺幣(下同
)6,500元之抵押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
。是原告請求塗銷之債權額合計為26,000元。又系爭土地109年
公告現值總額為7,570,200元(如附表所示),高於上開請求塗
銷之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債權額26,00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價額 (元│
│  │       │     │(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 │
├──┼───────┼─────┼─────┼────────┤
│ 1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339   │1,254,3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19地號   │     │     │        │
│  │       │     │     │        │
├──┼───────┼─────┼─────┼────────┤
│ 2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989   │3,659,3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42地號   │     │     │        │
├──┼───────┼─────┼─────┼────────┤
│ 3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462   │1,709,4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50地號   │     │     │        │
├──┼───────┼─────┼─────┼────────┤
│ 4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256   │947,2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60地號   │     │     │        │
├──┼───────┼─────┼─────┼────────┤
│總計│       │     │     │7,57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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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