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陳茲民
被 告 陳欣賞
陳逸宏
陳秀惠 (住所待查)
陳秀卿
歐陽秋英即陳逸郎之繼承人
陳美恿即陳錡穎即陳逸郎之繼承人
陳黃阿碧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招利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美吟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陳美君即陳逸伸之繼承人
郭志誠即郭陳雅之繼承人
馮博清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馮振豪即馮陳秀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收
件字號44年新字第000294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各新臺幣(下同
)6,500元之抵押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
。是原告請求塗銷之債權額合計為26,000元。又系爭土地109年
公告現值總額為7,570,200元(如附表所示),高於上開請求塗
銷之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債權額26,00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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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價額 (元│
│ │ │ │(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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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339 │1,254,3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19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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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989 │3,659,3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42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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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462 │1,709,4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50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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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新營區 │3,700元/平│ 256 │947,200 │
│ │下角帶圍段 │方公尺 │ │ │
│ │17-60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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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7,57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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