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周榮家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張瑞泰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
之道歉啟事刊登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獅子會會刊紙本版之封
面內頁、國際獅子會300-D1區獅子會刊紙本版之封面內頁部
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