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謝瀧賢
被 告 謝毓丞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孟曄
被 告 謝東翰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牧樵
被 告 謝芸茵
沈玥吟
謝秉諺
謝旻珈
謝文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鳳
被 告 謝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
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812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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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 原 告 │公告現值×面積×原告│
│ │ │(元/平方公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比例(元,元│
│ │ │尺,109年1月│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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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新營區金華段│2,436 │2,734.17 │1/15 │444,029 │
│ │12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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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新營區育德段│21,500 │140.47 │1/15 │201,340 │
│ │1067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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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新營區育德段│21,500 │146.20 │1/15 │209,553 │
│ │1067-2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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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新營區育德段│21,500 │147.83 │1/15 │211,890 │
│ │1067-3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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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計 │
│ │ │ │ │ │1,06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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