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限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12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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