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0號
TNDV,109,補,600,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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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限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12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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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限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