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5號
TNDV,109,補,585,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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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湯雅涵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湘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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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