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謜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7,52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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