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1號
TNDV,109,補,58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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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謜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7,52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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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