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01號
TNDV,109,消債更,30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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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龍軍 

代 理 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客服人員,請補提「雇用人名義出具」 之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09年8月止之薪資證明。(二)請債務人補提受債務人扶養親屬李明芳每月領取殘障津貼 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三)請債務人補提六六公路整合行銷已無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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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