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62號
TNDV,109,消債更,262,202008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未圜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民事委任狀。
㈡108 年度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㈢提出聲請人積欠債權人陳蕙菁即大橋當鋪債務之相關資料文 件。
二、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 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 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三、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請提出受扶養人郭婉淇林美春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 稅局申領),及其2 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 本(含存摺封面、自107 年7 月30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 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四、陳報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價值(詳列計算方式)。如為應有



部分,應有部分比例為何,及相當於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為 何,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