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50號
TNDV,109,消債更,25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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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請人 陳郁蒨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 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如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之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
(二)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吳汶蔧之扶養費4,000元,且 扶養義務人為5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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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