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進順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溫進輝
溫麗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 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09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