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52號
TNDV,109,家救,152,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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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李○娥
代 理 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裕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實無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 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議完畢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吳○裕等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 ,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吳○裕等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 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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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