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59號
TNDV,109,司聲,55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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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六四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編號分別為TLB542177號與TLB542178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肆張(編號分別為TLB143558號、TLB143559號、TLB143560號與TLB143561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為TLB209150號)(合計共柒張面額共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擔保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聲 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以 本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面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在案。前開提存物先後經本院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101年度聲字第132號、102年度聲字 第212號、103年度司聲字第793號、105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106年度司聲字第843號及108年度司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及現金變換之,聲請人並已遵前述民事裁定,先後於本院10 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102年度存字第1 453號、104年度存字第314號、105年度存字第936號、107年 度存字第191號及108年度存字第644號擔保提存事件變換提 存物在案。茲因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44號擔保提存 事件所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 換提存物,請求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變換之。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 前述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 換之提存物(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 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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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