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03號
TNDV,109,司聲,40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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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鄭景顯即鄭萬金之繼承人

      鄭定政即鄭萬金之繼承人

      李阿娥即鄭萬金即鄭靖薰之繼承人

      鄭曉彌即鄭萬金即鄭靖薰之繼承人

      鄭智元即鄭萬金即鄭靖薰之繼承人

      鄭民即鄭萬金之繼承人

      鄭景星即鄭萬金之繼承人

      鄭景徽即鄭萬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寶旺即楊江進之繼承人等間聲請限期起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土地查封事件,前經貴院 41年度執西字第548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未於期限 內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法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經准為 假扣押者為限,亦即聲請人之土地須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實施 假扣押,而相對人即債權人尚未提出本案訴訟始足當之,如 非假扣押之執行,則不符前開聲請限期起訴之規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 ○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 地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41年6月26日收件化新 字第407號,依台南法院平函執字5849囑查封登記,債權人 :楊江進,債務人:鄭萬金,限制範圍:全部,41年6月26 日登記」,並無記載假扣押登記或假扣押查封。是系爭土地



究係因終局強制執行事件而辦理查封或為假扣押查封登記即 有疑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4號卷宗 審核臺南市新化地政所提出系爭土地之人工登記簿謄本,並 無系爭土地係假扣押執行之紀錄,另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行 處分案室查詢臺南法院平函執字5849囑查封登記之案號,然 該案卷宗(本院41執字5489號)已銷毀,且本院檔案室亦查 無相關發文字號之資料,從而,本院已遍查本件可得查詢之 相關資料,亦查無兩造間有假扣押事件存在,是無從僅以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記載,即認該查封 登記係因兩造間假扣押事件所為之查封,此外,聲請人亦未 釋明系爭土地之查封登記屬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 聲請,並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命限期起訴之要件,本 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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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