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何懋彰
相 對 人 李文章
陳嘉鋒
許聰力
王瑞賓
王文曲
李明宗
李明
李明憲
李國成
李春陞
李春木
李良彬
李吉村兼李明珠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段志昇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李澄源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娥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琴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彩絨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憲章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耀榮兼吳李彩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吉富
李南奇
許陳昭蓮
李添盛
李添利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458號判決准予分割,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 字第13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 二審(包括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該判決附 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 ,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 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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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計算書(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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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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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5,652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地政規費 │400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9,600元 │1.其中19,2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10,4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鑑價費 │100,000元 │1.其中50,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50,0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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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23,478元 │由何懋彰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費 │33,600元 │1.其中11,2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11,2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3.其中11,200元:由陳嘉鋒預納。 │
│ ├─────────┼─────┼─────────────────┤
│ │地政規費 │780元 │1.其中58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2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鑑價費 │212,000元 │1.其中56,000元:由何懋彰預納。 │
│ │ │ │2.其中56,000元:由李彩娥預納。 │
│ │ │ │3.其中100,000元:由陳嘉鋒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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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15,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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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何懋彰共預納176,510元。 │
│2.李彩娥共預納127,800元。 │
│3.陳嘉鋒共預納11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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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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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何懋彰│應給付李彩娥│應給付陳嘉鋒│
│ │ │之訴訟費用共│之訴訟費用共│之訴訟費用共│
│ │ │176,510元 │127,800元 │11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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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澄源 │ │ │ │ │
│ 李耀祥 │ │ │ │ │
│ 李彩娥 │ │ │ │ │
│ 李彩琴 │ 119232/546120 │ 38,537元 │ 27,902元 │ 24,278元 │
│ 李彩絨 │(由左列公同共有人 │ │ │ │
│ 李憲章 │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 │ │
│ 李耀榮 │ │ │ │ │
│ 李吉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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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鋒 │ 119232/546120 │ 38,537元 │ 27,902元 │(24,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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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聰力 │ 77020/546120 │ 24,893元 │ 18,024元 │ 15,6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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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吉村 │ 24/1440 │ 2,942元 │ 2,130元 │ 1,853元 │
├────────┼──────────┼──────┼──────┼──────┤
│ 何懋彰 │ 38510/546120 │(12,447元)│ 9,012元 │ 7,8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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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陳昭蓮 │ 38510/546120 │ 12,447元 │ 9,012元 │ 7,841元 │
├────────┼──────────┼──────┼──────┼──────┤
│ 李添盛 │ 3/180 │ 2,942元 │ 2,130元 │ 1,8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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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添利 │ 1/180 │ 981元 │ 710元 │ 6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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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添財 │ 1/180 │ 981元 │ 710元 │ 6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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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憲 │ 7/720 │ 1,716元 │ 1,242元 │ 1,0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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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 │ 7/720 │ 1,716元 │ 1,242元 │ 1,0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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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宗 │ 7/360 │ 3,432元 │ 2,485元 │ 2,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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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章 │ 28956/546120 │ 9,358元 │ 6,776元 │ 5,8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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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賓 │ 28956/546120 │ 9,358元 │ 6,776元 │ 5,896元 │
├────────┼──────────┼──────┼──────┼──────┤
│ 王文曲 │ 28956/546120 │ 9,358元 │ 6,776元 │ 5,8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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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國成 │ 1/270 │ 654元 │ 473元 │ 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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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陞 │ 1/270 │ 654元 │ 473元 │ 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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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木 │ 1/270 │ 654元 │ 473元 │ 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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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良彬 │ 1/90 │ 1,961元 │ 1,420元 │ 1,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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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志昇 │ │ │ │ │
│(遺產管理人財政│ 12/1440 │ 1,471元 │ 1,066元 │ 927元 │
│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 │ │ │
│分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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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南奇 │ 12/1440 │ 1,471元 │ 1,066元 │ 9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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